|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调委会)指导院属
京区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北京分院调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院属京区各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受理院属京区各单位对国家有关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院有关管理办法
的咨询;
(三)负责对院属京区各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员的培训;
(四)督促并指导京区基层单位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对院属京区单位调解未成的人事争议进行再调解;
(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了解院属京区各单位人事争议动态及调解情况,及时分析总结问
题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召集基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会议,交流调解工作经验,促进人事
争议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北京分院调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代表;
(二)人事部门代表;
(三)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代表。
北京分院调委会成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密切联系群众,办事
公道,为人正派。调委会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换时,由原推选单位在30日内重新
推选出新的人员。
第五条 北京分院调委会主任由院工会代表担任。
北京分院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分院党群办公室。
第六条 北京分院调委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在工作中做好工作记录、档案管理和分
析
统计工作;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七条 京区基层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报北京分院调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院属京区基层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不
服,可以向北京分院调委会提出再调解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直至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审议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分院调委会提
出申请,并附本单位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协议书。
第十条 北京分院调委会应在30日内(复杂的人事争议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将
审议的结果通知基层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一条 北京分院调委会成员参加调解工作占用工作时间,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和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