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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缴纳
  作者:    日期:2009-07-28     信息来源: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字体:
 
日期:2009-03-13 信息来源:团委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字体:
 

1、团费收缴基本办法
  (1)每位团员同学每月向所在支部交纳0.1元作为本人当月团费,各支部要在《团支部工作手册》中进行记录,并不得由班费代交。学生艺术团、体育代表队集中班的团员同学的团费要在本人所在团支部交纳。党员(含预备党员)同学可以不交纳团费。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2)根据《团章》规定,按时缴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2、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2)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与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社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