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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所党支部工作条例
  作者:    日期:2009-07-28     信息来源: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字体:
 
 日期:2007-08-16 信息来源:综合办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字体: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支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
 
二、 党支部的组织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一般以研究部、公司、机关等为单位设置。有3名以上(含3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设置党小组。
第四条 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党员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根据支部党员人数的多少,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10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第五条 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书记人选须报党委批准。支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在任期内,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进行调整。在支部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并报党委批准。
 
三、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员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学习型党支部”的创建活动。通过主题教育、上党课、组织生活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围绕研究所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党支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行政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并参与所在部门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党支部要团结和带领党员在知识创新工程中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教育党员争做科研、管理和经营的骨干,为促进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坚持组织生活、党员汇报、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每年一次的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两月一次的党支部活动制度。不断提高党员素质,使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并保障党员应有的权利。
   党支部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按规定收缴党费。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按照党章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九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发展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发展对象思想汇报制度和定期考察制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认真填写《申请入党人员培养考核登记表》,努力做好在优秀青年科技、管理骨干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半年进行一次预备期考察,及时转正,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倾听群众意见,掌握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调动群众参与研究所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每个党员须联系1-2名群众。
第十一条 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引导职工树立诚实守信、严谨自律的道德观。培养团队精神,增加科研团队的凝聚力,建设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人文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领导本部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丰富业余文化体育生活。
   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
 
四、党支部的建设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有较强的党性修养和政治素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群众威信。党支部书记应有一定的时间从事支部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健全党支部工作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召开支委会研究开展支部工作,工作要有计划、措施和总结。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努力形成支部书记尽职到位、党支部委员合理分工、党员共同参与的党支部建设格局。
第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的工作绩效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体系。
 
五、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所党委授权党办负责解释。